論「忠誠」:NBA的「忠誠時代」是怎樣維持的?|KH筆記
是舊人比較忠誠,還是制度使然?
1997年5月29日,John Stockton在火箭的主場投進致勝三分,在效力爵士的第十三個年頭,與Karl Malone帶領球隊首次晉身NBA總決賽。
2016年5月30日,勇士在主場淘汰雷霆,連續兩年晉身NBA總決賽,Kevin Durant最後一次披著雷霆的球衣離開球場。
經歷過近年LeBron James離開騎士、Durant離開雷霆;Dwyane Wade不獲續約、Isaiah Thomas被交易等球員的變動後,有不少的球迷甚至球評都會慨嘆「忠誠何價」,覺得這種價值已經漸漸於NBA消失,繼而懷念過去Michael Jordan、Reggie Miller和Tim Duncan等 “One Club Man”的年代。
若說現今的NBA的「忠誠價值」漸漸衰落的年代,那麼是甚麼的原因造成這樣的轉變?以往的「忠誠」是否單純NBA球隊和球員所高舉、擁抱的價值,還是又其他的因素維持?對我來說,自由球員制度和集體談判協議的發展可以為大家找到一個答案。
回顧過去:自由球員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自由球員制度在NBA史上的發展。如果要很簡單地說,大家最需要知道的是:非受限自由球員的制度稱不上歷史悠久。
實際上,在1976年之前,NBA的球員合約規定球員只能為擁有他們合約的球隊效力,轉隊只有交易這個途徑,而球員亦不能控制他們的前途,情況至1976年才有改變。當年NBA簽下了Robertson Agreement,建立了自由市場的雛型:賠償制度。當球員的合約屆滿之後,他們擁有選擇球隊的權利;不過在轉隊的時候,聯盟總裁將決定新球隊需要為原屬球隊所作的賠償,例如是現金、球員或選秀權,情況就類似現時的先前後換。
到了1980年,賠償制度被優先權 (Right of first refusal) 取代,制度與目前的受限自由球員相似:當球員與新球隊簽下合約之後,原屬球隊將會有15日選擇是否匹配報價。假若原屬球隊匹配報價,球員就會留隊;只有原屬球隊放棄匹配報價,球員才會加盟新球隊。
至於現時NBA的非受限自由球員制度,則是1988年的集體談判協議的產物:只要球員在NBA打球滿七年,在他的第二份NBA合約屆滿後,就可以自由選擇簽約的球隊。而當年效力超音速的Tom Chambers選擇簽約太陽,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簽約的第一人。
那麼,以往球星們的「忠誠」是怎樣煉成的?
由此可見,其實自由球員制度並不是一件歷史悠久的事物,更不是NBA創立以來就存在;而早年NBA的”One Club Man”,從Bill Russell、Jerry West到Magic Johnson和Larry Bird,其實很大程度上都是基於球隊主導球員前途,球員選擇有限的結果。他們要離開球隊,只有交易這個途徑。在那個時代,與其說球員對球隊「忠誠」,倒不如說「忠誠」是他們缺乏選擇的結果。
即使到了非受限自由球員的制度建立後的1990年代,按照集體談判協議,球隊仍然可以與球員簽下一紙長期的合約。例如Michael Jordan在公牛的第二份合約是一紙為期八年,價值2400萬美元的合約;Karl Malone在爵士亦曾經與球隊續約十年。在這樣的合約制度下,球隊的核心球員其實已經將自己大部分的職業生涯,尤其是最頂峰的階段,奉獻於選秀加入的球隊。
而且當時的新秀大部分都是大學的三年生或四年生,即在21或22歲的年紀加入NBA。就以1984年的首輪選秀為例,Hakeem Olajuwon、Jordan、Charles Barkley三位都是在大學三年級投身選秀;John Stockton則是大學四年級生。當他們完成第二份合約的時候,其實都已經在聯盟打球超過十年,投身自由市場的時間已經超過30歲。例如Jordan在1996年首次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的時候,已經年屆33歲。即使他們在職業生涯的黃昏時期離隊,追逐冠軍指環,在大部分球迷的眼中亦可以接受。
另一方面,有長期合約的保證,球隊可以在他們認定的核心球員上長線投資,塑造配合他們的陣容;除非球員要求交易 (例如76人的Barkley),或球隊出現內部問題,需要交易部分主力球員 (例如1990年代的小牛3J組合),球隊與他們的核心球員其實可以自選秀開始,就保持長期而且穩定的合作,在核心球員的黃金時期嘗試晉身季後賽,爭奪NBA的冠軍。
但是,舊人就真的比較「忠誠」嗎?
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舊人的「忠誠」與當時的自由市場和合約制度息息相關。然而,如果給予他們選擇的話,他們是否必然會從一而終?1995年的集體談判協議或許能為我們解答這個問題。
1995年的集體談判協議被譽為是勞方的大獲全勝,當中最重要的修訂,在於自由球員的資格:只要球員合約屆滿,不論是第幾份合約,就可以投身自由市場,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這個自由市場的光景一直延續至三年後簽訂新的集體談判協議,為自1998年開始投身NBA的球員設立受限自由球員的制度才結束。不過在這個時段,就有幾個矚目的球星成為自由球員之後,選擇離開原屬的球隊:
1996年,效力魔術的中鋒Shaquille O’Neal完成了新秀合約,按照1995年的集體談判協議,他成為了非受限自由球員。當時的NBA還沒有頂薪和奢侈稅 (兩者都是1998年集體談判協議的產物),擁有O’Neal鳥權的魔術,是可以開出超越薪酬空間的合約與他續約。然而,魔術最初只為他開出了四年5400萬美元的合約,比同年Juwan Howard、Alonzo Mourning等內線得到的七年1.05億美元合約為低。
即使後來魔術願意開出七年1.09億美元,加上第四年後擁有球員選項的合約,也未能滿足O’Neal的要求,尤其是他希望在合約的第三年後擁有跳出合約的權利。最終湖人與O’Neal簽下了七年1.2億美元的合約,並給予他在第三年後擁有球員選項。O’Neal和Penny Hardaway在奧蘭多的組合就此作結;湖人亦為後來的皇朝得到了基石。
到了2000年,魔術在自由市場由失去球星變成招募球星的球隊:在1999年透過先簽後換送出Hardaway之後,他們在隨後一年大展拳腳:活塞的Grant Hill在合約屆滿之後,選擇以先簽後換的形式加入魔術,而新秀合約結束的後起之秀Tracy McGrady亦選擇跟魔術簽下六年6750萬美元的合約。
除了Hill和McGrady之外,魔術還有一個目標:1999年總決賽MVP,年僅24歲的馬刺明星內線Tim Duncan。在Duncan的新秀合約結束後,他同樣在2000年以非受限自由球員的身分投身自由市場,而魔術則成為追逐他的球隊之一。當時魔術和Duncan幾乎已經就加盟達成協議,不過最終他還是選擇了留在馬刺。
然而,Duncan留在馬刺的原因,似乎並非「忠誠」:根據奧蘭多傳媒,以至Bruce Bowen和Hill的說法,當年讓Duncan猶豫簽約魔術的原因,是時任魔術教練Doc Rivers拒絕了Duncan在作客時帶同家人乘搭球隊的飛機。這給予David Robinson和Gregg Popovich到美屬處女群島的機會,最終說服Duncan選擇留隊。
從這段時間的例子可以看見,當球星在年輕的時候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能夠擁有選擇的權利時,「忠誠」並一定是他們考慮的因素。當球隊未能開出令他們滿意的條件時,他們就會考慮來自其他球隊的報價;2000年的魔術幾乎就成為現代NBA的第一支「超級球隊」,甚至連現在球迷視為馬刺圖騰的Duncan也幾乎遠赴奧蘭多。所謂「上一代球星比較忠誠」,在這段時間的自由市場考驗下,看來亦站不住腳。
球隊和自由球員的關係,從來都脆弱
另一邊廂,其實在球員踏入自由市場的時候,球隊與球員的關係從來都不是十分堅固。哪怕踏入自由市場的球員是球隊曾經的核心,只要續約的談判不順利,球員與球隊分道揚鑣的機會仍然十分高。球隊未能開出滿意的合約,在盛年離開魔術的O’Neal固然是例子之一,但是在老將身上發生的故事卻是更悲涼:
2001年,在火箭效力17年,年屆38歲的中鋒Olajuwon合約屆滿,然而火箭只願意開出價值1300萬美元的三年合約。最終Olajuwon拒絕了火箭的開價,並以先簽後換的形式,在簽下三年1800萬美元的合約後,被送到速龍,換取首輪及次輪選秀權各一。而在一年之前,當時還剩餘一年合約的紐約人大前鋒Patrick Ewing亦因為球隊拒絕與他提前續約,於是在40歲之齡要求交易,最終被交易到超音速,未能在紐約人結束自己的職業生涯。
球員投身自由市場的時候,除了球隊的吸引力之外,合約的薪酬和年期的保障亦會是他們的考慮因素。當原屬球隊無法滿足球員合約上的需求,即使球員在以往為球隊立下多少的汗馬功勞,在球隊的歷史上擁有多崇高的地位,分離往往就是他們的命運。無情的管理層也絕不只熱火的Pat Riley和塞爾特人的Danny Ai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