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I規則考:禁止將前臂擱在把手上|Tyro Cycling Blog

日前Filippo Ganna因握把動作違規被罰,引起筆者的好奇心,對UCI把手握法規定考據一番。

2021年4月開始,UCI禁止車手以前臂作把手上的支撐點,只有在計時賽是例外情況。UCI在2021年安全新規例指引中有詳盡解釋,指相關規例修改目的是確保車手在比賽中能完全控制單車,不會對車群中其他車手構成危險,亦避免經驗尚淺的人效法這些危險動作。誠然,如遇到突發狀況,或者路面稍有顛簸,車手將前臂擱在把手的話,將會反應不及,對自己及身旁的車手造成危險。UCI嚴格執行這個規例,有不少車手因而被罰。

在2021年環比利時賽,Beat Cycling車隊Jan-Willem Van Schip用了圖中的把手,據稱當時車隊得到了比賽裁判准許使用,但比賽後UCI的Equipment Commission看過賽事片段,認為這把手讓車手以前臂作把手上的支撐點,有違相關規例,將車手的比賽資格取消。UCI在事後的聲明亦指Equipment Commission有向把手製造商提出該款把手設計有違UCI規則,暫時禁止在比賽中使用。

去年Postnord Vårgårda WestSweden比賽,Jumbo-Visma車隊Marianne Vos將手臂擱在把手上,做出一個俗稱「puppy paws」的姿勢。儘管這動作只維持了數秒,裁判亦決定要判處罰款、扣減UCI積分,更取消她的比賽資格,令她眼巴巴將冠軍獎杯丟失。

最新近的例子是1月27日的Vuelta a San Juan第5站,INEOS Grenadiers車隊Filippo Ganna做了一個嶄新的握把姿勢 —— 反手握着下把,雙臂放在平把上。最後,Ganna這個姿勢被裁定違規,被罰500瑞士法郎罰款及扣減15分UCI積分。

翻查UCI規例,相關條文是這樣寫的:

❝ §1.3.008: Position

The rider shall normally assume a sitting position on the bicycle. This position requires that the only points of support are the following: the feet on the pedals, the hands on the handlebars and the seat on the saddle.

§2.2.025: Position on the bicycle

Riders must observe the standard position as defined by article 1.3.008. Sitting on the bicycle’s top tube is prohibited. Furthermore, using the forearms as a point of support on the handlebar is prohibited except in time trials. ❞

規則列明了正常的踩踏姿勢 —— 身體支撐點為雙腳在踏板上、雙手在把手上、坐在座墊上。再者,以前臂作支撐點是明文禁止的。

Marianne Vos的「puppy paws」姿勢正是安全規例指引中插圖描述的違規動作 —— 把雙臂擱在平把上,雙手沒有握着把手任何地方。此外,判處的罰款、扣分及取消資格亦是UCI規例所列明的罰則。Vos的動作只維持數秒,而她亦自行修正,是否能以警告代替或可斟酌。

Jan-Willem Van Schip的案例有點複雜。首先,該把手設計令車手握把時可將前臂擱在把手上。儘管如此,車手雙手仍是握在槍手上。換言之,這種握把方法跟規例指引列明的違規動作有所不同,這動作是否單純以前臂作支撐點仍可商榷。這新把手設計亦引起車手間一陣熱議,有車手認為使用這把手會在車群中構成危險。縱然如此,這把手的握把姿勢跟「puppy paws」不同,在遇到突發狀況時,相信仍有相當的機動性,車手亦能隨時轉換成正常的握槍手姿勢。撇開握把姿勢不談,Van Schip所用的把手在賽前獲裁判准許使用,但事後裁判的決定又被UCI推翻,這樣的運作不無混亂,令人無所適從。

Filippo Ganna的案例亦不無爭議,Ganna前臂確是擱在手把上,但下把一直是反手握着的,這握把姿勢同樣不是指引中的「puppy paw」姿勢。再者,他是否以前臂作支撐點,還是握着下把的雙手也是支撐點之一,這個情況是否違規同樣可斟酌。此外,UCI罰則不似有空間讓裁判酌情處理,判定違規將要罰款、扣分加取消資格。Ganna只被罰款及扣分,沒有被取消資格,當中裁判的酌情權根據在那裏就不得而知了。

競賽規則是為了維持比賽公平跟安全而建立,車手想要比對手快,改良技術、裝備去尋求突破無可厚非,大前題是合乎規則條文。同時,裁判也該依據規則條文執法,這才能確保執法公正一致,有跡可尋。

2021年安全新規則指引:

UCI Rider Safety New Regulations in 2021 – Explanation Guide for organisers, Teams and riders:

archive.uci.or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2021-uci-guide-safety-en.pdf

體嘢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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