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看B組大戰多次的VAR決定時,我想起的是近三十年前亞視劇集《勝者為王》的一幕:秦沛飾演的賭王聶萬龍的手下在閉路電視畫面做了手腳,令判官相信高雄飾演的方真在賭局上出千。我不是說國際足協在鏡頭上動了手腳,但有片真的不代表有真相,多了片也絕不一定令比賽更公平。
先說最大的問題,就是選擇性VAR。根據規定,VAR球證是要審視所有與入球、十二碼、直接紅牌和認錯人的情況的。這個多星期比賽帶出的問題是,為甚麼一些不太明顯的犯規,球證顯然是因為VAR裁判的建議而看錄像,再判十二碼。但一些明顯的犯規就算與入球和十二碼有關,球賽卻如常舉行。以往球迷相對接受這情況,因為大家知道球場上有二十二名球員,裁判僅得三名(就算有底線裁判也只是五名),「走漏眼」是要接受的事。但現在VAR裁判和全球觀眾可以看到電視重播片段,類近的情況,甲隊做的要看片,乙隊做的卻繼續比賽,怎叫人心服?
所以現在最大的問題是,VAR無可否認可以減少漏判誤判,但它沒有令比賽更公平。
VAR肯定不分解決所有爭議,但有些東西還是可以做來令球迷更信任這套新制度。首先,到底球證走到電視前看片時,是基於控制室球證的建議,還是球證自己想覆檢?雖然根據規定,是否覆檢的決定權落在球證手中,VAR球證只有「建議」權。但當有片看的人告訴場上的人有「清晰而明顯的錯誤」(clear and obvious mistake)時,你能不看片嗎?如果球迷不知道覆檢是球證自發還是因為接收到控制室的訊息,在出現選擇性覆檢時,根本不知道誰要問責。
與上一點相關的,是到底VAR球證和場上的球證說了些甚麼?到底控制室內的裁判有沒有藉人數優勢向場上球證施壓?理論上VAR裁決可以令裁判的決定更具透明度。但由於球迷現在無法知道場內和場外球證的交流內容,就算規例上明訂只有場上主辦判能作最後決定,球迷也會懷疑真正主導球賽的是VAR球證。因為他們能選是否「建議」覆檢,更可以透過通訊影響球證的最後決定。而現行欖球賽的做法,視像裁判和場上球證的對話是公開的,球迷可以不認同最終判決,但起碼知道球證判決的根據是甚麼。
第三、回歸賽例精神。其實VAR守則列明了VAR只會在「清晰而明顯的錯誤」和「嚴重而且被錯過的事件」(serious missed incident)才可以使用。換言之,除非影片能證明場上的判決幾近是100%錯誤,否則就應以場上的判決為準。但世界盃開幕以來,真的是這樣執行嗎?例如今早西班牙末段的入球,旁證示意越位。VAR根本沒有證明旁證的決定是「清晰而明顯的錯誤」,但場上的決定也被推翻。守則還強調,慢鏡頭應只集中在判斷客觀事實時才使用(如犯規是否在禁區內),但當球證的判決涉及球員的主觀意慾時,就應用正常速度的影片作裁決。例如今早丙朗的那動作,是否判紅牌的重點應是丙朗是否蓄意傷人,應用正常速度的影片作決定。
儘管香港NOW電視台的旁述員幾乎每場都提醒觀眾:球例沒有波打手、手碰到皮球球球證就可以判罰……但其實球例對手球的定義是「a deliberate act of a player making contact with the ball with the hand or arm.」。關鍵字是「deliberate」,漢語的翻譯是「蓄意」。但過去十多天,如果我們真的在和球證看同一段片,不是經常看慢鏡頭去決定手球是否應判十二碼嗎?
文:w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