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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界性侵:不只指引 還要機制 | 運動公社

呂麗瑤自爆曾被教練性侵後,總算令輿論關注體育運動界的性侵/性騷擾問題。其實早在兩年多前,運動公社就報道過平機會在2014年做的一次問卷調查。調查發現,全港僅得七個體育總會有有制訂書面的反性騷擾政策。另外,亦只有20個體育總會曾提供有關反性騷擾的操守守則或指引給教練。可惜的是,平機會當年的報告並未引起廣泛關注。就算後來平機會制訂了《體育機構性騷擾政策大綱》,到底有多少體育機構積極落實相關政策,暫時也未見有任何資料。

除了針對呂麗瑤案的跟進/處理手法外,近日輿論方向似乎針對「指引」。例如李慧詩等運動員的聯署聲明就提出要「給予教練及工作人員清晰的指引,例如避免不必要的身體接觸、避免運動員與教練獨處等」。港協暨香港奧委會副會長劉掌珠說有意修改教練指引,且會提醒各體育總會向運動員發指引,教導運動員遇到類似情況可怎麼辦。

指引當然要存在和更新。但當記者都向政府官員追問「指引」時,似乎必不可少的「機制」就被輿論忽視了。理論上,「指引」是用來指引教練以至運動員的行動,但當事人的行動到底有何選擇,就一定要視乎有甚麼機制存在。所以只談指引不談機制,不但指引的作用將極為有限,也是變相將相關責任純粹放在教練和運動員身上的做法。事實上,在平機會的《體育機構性騷擾政策大綱》中,就有一項是「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機制」,另有一項則是「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原則」。例如後者提到的保密原則和對投訴人及證人的保護,如果得不到體育機構有效落實,則就算指引寫得有多完美,也根本無濟於事。

另外,國際奧委會早前也出版了一份叫《Safeguarding athletes from harassment and abuse in sport:IOC Toolkit for IFs and NOCs》的錦囊,內容也與防止性侵/性騷擾有關。在星期日的城市論壇上,港協暨香港奧委會女子運動委員會副主席梁美莉也提到這份文件,並強調港協暨奧委會也有份協助制訂。而申訴機制亦是這份錦囊的重要部分。例如錦囊就提到,以最高標準而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是獨立於相關體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以確保投訴得到公平處理。

最後還要談政府的角色。除了表達關注和呼籲受害人考慮報警外,政府可以做得更多。兩年前機會的調查報告就已建議「香港政府可考慮對制定書面反性騷擾政策的體育總會予以獎勵,並要求他們推行相關政策,作為資助申請的一項準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可考慮鼓勵受資助的體育總會制訂反性騷擾政策,向他們提供更多資源,以幫助他們設立一個透明的性騷擾投訴處理機制,並把該政策上載至體育總會的網站。」體育機關雖然是民間組織,但政府又怎會真的完全沒有影響它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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