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d Evans 無罪系列(三):新證據直指女方舊史,公平否?|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編按:前曼城前鋒捷迪伊雲斯(Ched Evans),2012年因強姦罪成而被判入獄兩年半。他獲釋後猶如「過街老鼠」,欲回巢甚至加盟燦美爾、奧咸等球會,都因球迷反對而未能成事。捷迪伊雲斯一直聲稱,與受害人是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並否認強姦受害人。等待多年後,伊雲斯終於獲得平反的機會。早前上訴提出新證據後,伊雲斯已獲法院撤銷控罪,並將案件發還重審,及至今年10月16日,重審終於得出結果,他最終獲判無罪。伊雲斯如何洗刷罪名?〈運動公社〉主持Charles從法律角度為大家一一闡釋。
2012 年 4 月,事發後大約 11 個月,Evans 第一次審訊雙方完成舉證;辯方除了 Evans 及另一被告 McDonald 親身上證人台作供,以及傳召專家證人質疑事主「斷片」說法的可靠性,沒有提供其他證據。經法官引導後,陪審團裁定 Evans 強姦罪成,McDonald 無罪釋放。
法庭當時不知道的是,在開審前約 5 個月,辯方律師曾經跟一個人通電話,這個人,就是日後作為辯方翻案證人的 DW-B(所有翻案證人的姓名及身份,均按照法庭命令予以保密)。DW-B 是事主的朋友,兩人之間亦曾有過一段兩星期的霧水情緣;證人本身不認識 Evans,但聽過這位鋒芒漸露球員的名字,而他的家人中,有人認識 Evans 的朋友。
按 DW-B 的說法,在 2011 年 9 月,Evans 的律師不知怎的,找上他的電話,問他一些問題;DW-B 主要與對方一問一答,包括透露了在據稱事發前一晚,二人曾經在事主喝酒後「大戰一回」,但並沒有提到二人之前的關係、以至「戰時對話」等內容。
很明顯,辯方律師當時相信,電話陳述的內容,對 Evans 沒有太大的幫助;畢竟一個女性在星期六晚上與某人做過愛,跟他第二天晚上是否同意和另一人上床,在法律上並無關連可言。
更何況,英國法律下有一般稱為「強暴盾 (rape shield)」的保障受害人條文,即《1999 年少年司法及刑事證據法》第 41 條︰除非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控方主動提出關於受害人性行為的問題,或者案情爭議相關),而且、而且(很重要所以講三次)而且,法庭相信如果排除有關證據,會使法庭裁決不穩當 (unsafe),否則法庭不可接納任何有關受害人性行為細節的相關證據;條例更訂明,單單為了挑戰受害人誠信,不能作為就其性經驗申請舉證的理由。
這道「強暴盾」的明顯目的,是防止過往電視電影經常看到、以致現實屢有發生的,性罪行受害人不斷被辯護律師抖出她「放蕩不羈」的性史,羞愧難當,甚至使其他受害者視法庭如畏途不敢挺身而出。而刑事律師一般亦明白,法律通常不會容許辯方提出關於受害人過往性經歷的證據或者質詢;此所以,經過與 DW-B 的電話對話後,Evans 律師團應該不覺得他提及的東西有多大幫助,因而亦沒有提請將 DW-B 本人以至任何他的證詞,放入辯方證據之列。
Evans 被定罪後不久,另一個聲稱跟事主有過一腿的男士,「看不過眼事主說謊」,自己去聯絡威爾斯警方落口供,爆出他與事主在 2011 年報稱事發後兩星期曾經做過愛。這位可稱為 DW-A 的男子,與事主認識多年,做過兩、三次愛;據他的說法,事主曾經喝得大醉後跟他大戰,醒來後毫無表示不滿,卻說自己完全記不起昨晚發生甚麼事。
事實上,Evans 律師在 2012 年底首闖上訴庭,一度希望提請有關事主曾經另一次「戰後斷片」的新證據,但後來放棄。
大約在 Evans 定罪後不久,他的家人(包括不離不棄的未婚妻 Natasha Massey)透過他的私人網站,開始不斷呼冤,並用上基層工人看來「唔好睇」(胡國興參選人,2016)的一種方式,就是公開「懸紅 50,000 英鎊」(即大約 470,000 港元),獎勵任何能夠報料幫助 Evans 重提上訴的人;這還不算,Massey 小姐居然想到在案件等候上訴期間,發 FB message 給原審時為控方作證的酒店櫃檯人員,要求他協助,並提及那 50,000 鎊重酬。控方證人則從來沒有理睬她。
無論如何,辯方總算有辦法,讓兩位先後不同階段「蒲過頭」的 DW-A 和 DW-B 先生,在原有的口供上,提出了新的補充證詞。兩人新證據與前不同的關鍵之處,除了提到更多二人與事主的關係以外,更提及了在他們各自與事主做愛的那一次(即分別在案發前一晚及案發後兩星期)當中的更多細節,包括事主分別都曾經在過程中提及「用力些 X 我吧 (“fxxk me harder” / “go harder”)」;在被告堅稱無辜的案情中,他正是提及事主同樣在案發過程中有說過同樣的話,以致他相信事主是知情而且同意。
辯方正是用上這兩人的新證據,爭取二次上訴,並引用上述的英國法律條文,申請准許呈堂,而控方自然亦激烈反對。但正如前述,法庭只有在裁定證據符合特定條件(即與某些規定的爭議相關),而且 (x3) 確信排除有關證據會使法庭裁決不穩當,才會批准辯方使用這些證據,二次上訴時的合議庭考慮雙方理據後,決定准許辯方提出新證據,且亦多番強調︰「容許辯方就事主與他人性行為的事宜舉證,完全是十分罕見的情況 …… 在本席看來,本案正有可能屬於這種罕例 (In our judgement this is potentially such a rare case)。」
在上訴庭的指引下,本案發還重審,DW-A 及 DW-B 得以出庭作供,交代他們有關事主與他們歡好的情況,包括事主喝醉仍表同意甚至出言「鼓勵」、還有事後表示「斷了片」的經歷。控方優勢頓失,處於下風,但依然負隅頑抗,焦點無疑在於二人是否衝著 50,000 鎊「懸紅」而來,為了錢而編造證供,但二人在盤問下證供未受動搖,其中一人更稱,他是直到重審上庭前兩天,才知道有懸紅這回事;控方亦不能舉證證明,二人有收過任何來自辯方或 Evans 家人的好處。
重審舉證完畢,法官引導陪審團考慮二人的新證供,關鍵之處在於,二人是舉證自己曾在案發前後,各自與事主進行自願的性行為,陪審團應該將之與被告 Evans 的證供 —— 亦即從他被警方拘捕訊問、到第一審、上訴、二次上訴、重審,一直維持不變的說法 —— 互相比較,以決定是否足以作為辯方案情的佐證。
然後,就是七女五男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
(最終章︰被告失業、事主匿名避走,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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