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d Evans 無罪系列(二):為何 Evans 有權「翻兜」?|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編按:前曼城前鋒捷迪伊雲斯(Ched Evans),2012年因強姦罪成而被判入獄兩年半。他獲釋後猶如「過街老鼠」,欲回巢甚至加盟燦美爾、奧咸等球會,都因球迷反對而未能成事。捷迪伊雲斯一直聲稱,與受害人是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並否認強姦受害人。等待多年後,伊雲斯終於獲得平反的機會。早前上訴提出新證據後,伊雲斯已獲法院撤銷控罪,並將案件發還重審,及至今年10月16日,重審終於得出結果,他最終獲判無罪。伊雲斯如何洗刷罪名?〈運動公社〉主持Charles從法律角度為大家一一闡釋。上回鏈結在此。
正文:
Evans 先是由陪審團定罪、上訴失敗、二次上訴成功,繼而回到最初的起點,重審脫罪,中間還經歷了一個並非司法程序的「刑事覆核 (criminal case review)」。為何會如此曲折大費周章?怎麼不是好像常見的案件(以至大台膠劇)一般,「打上樞密院」呢?這可以先從刑事上訴 (criminal appeal) 的概念說起。
陪審團裁定 Evans 有罪後,尋求上訴的下一站就是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 England & Wales),要是再尋求上訴,就要去聯合王國的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UK)。但不論是上訴庭還是最高法院,它們均是全國甚為高級的法院,他們沒興趣也沒權力將上訴當成「重審」一般,從頭到尾聽取雙方將案件再拗一次,更不會任由雙方像大台膠劇般,隨意找新的人證物證出來又說要翻案。
提出上訴,基本上就只能集中環繞原審時已經提交的證據及法律觀點,爭辯證據本身會否令定罪不穩妥 (unsafe),或者原審法官在審訊過程中有否不公平或不當,僅此而已;就算要提交新證據,亦必須先就不在原審時就拿出該項新證據,提出讓法庭滿意的解釋。要是希望再上一級去最高法院,就更只有那些涉及「廣泛重要性的爭論點 (a point of 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的案件,才會有幸獲得最高法院受理。
Evans 首次上訴提出的三項上訴理由,分別為陪審團決定不一致(一個無罪一個有罪)、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有誤,以及原審法官拒絕讓被告呈交更多有關酒精與記憶事宜的專家報告,上訴庭就各項理由一一處理並予以駁回;案情本身並不複雜,也無甚必要勞煩最高法院再就當中的法律觀點進行學術研討般的重新審議,所以上訴庭基本就是本案的終點站。
但英國刑事訴訟法有一項特別的制度安排︰如果經過定罪、上訴被駁回後,案件發現了新的證據或爭議點,且足以說服上訴庭重新考慮,被告可以尋求一個名為「刑事案件覆核委員會 (CCRC)」的法定獨立組織進行調查,若有理據則可向上訴庭提出另一次上訴。
CCRC 成立的背景,可溯源至 70 年代英國多宗錯誤定罪的冤案,包括被改編為電影《因父之名 (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的 The Guildford Four 案,這些冤案產生的關鍵,往往是被告方不能在審訊階段獲悉一些有利的證據(包括由警方刻意違法扣起證據),以致被告根本不可能在審訊或上訴階段提出讓法庭考慮。CCRC 的成立,正是為了糾正一些由於案件處理不公或種種因素,使定罪不公平或不穩妥、但司法程序已經走完的情況。
Evans 有否面對司法不公,看倌自然有不同看法。但他的確是在行使法律賦予每一位刑事被告的權利,在案件完成上訴後,提出與案件相關、而值得法院重新考慮的新證據;只要這些證據本身具有相當價值、法院又信納他是有充分理由,以致較遲才提出新證據,他就有權提請法庭再審視這些證據,並判斷案件如何處理。
程序上,Evans 向 CCRC 提出新證據,CCRC 接納了申請,向上訴法院提出二次上訴;上訴庭同意新證據的價值,裁定撤銷控罪,全案發還另一法庭由另一陪審團重審。
(下一集︰新證據直指女方舊史,公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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